最近魚都不能進口了嗎??

是不是對論壇的各式功能不熟?
這篇有基礎的介紹,先來這邊認識一下功能介紹吧!
最新消息,漁業署放棄了(可以正常進貨)
 
最新消息,漁業署放棄了(可以正常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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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滿爽的:em01::em03::em02:

但這就是俗稱的....朝令夕改嗎:em06::em06::em06:

會不會下午有人已經去小胚了一堆魚了:em06::em06::em06:
 
這樣朝令夕改的政策
因卡關死在袋中的魚應該傷亡慘重了
讓進口商白白虧損
真正打沒哀還沒得含扣
唉……
 
最後編輯:
(漁業署放棄了),,是說以後都可以在進口了嗎?還是只有這批卡在海關而已?
 
我猜最後也是這樣
這種突然的政策一定會被幹
然後就又轉彎了
不是第一次了
 
那到底是以後都可以在進口了嗎?還是只有這批卡在海關而已?心情好低落東西就在貴了還搞這事真想幹瞧,,
 
我也想知道........
因為缸子訂了,快要好了.....
 
兩年前服飾業也搞過一次,
但實行起來有一定的困難度,
最後還是無法實施。
不過很高興又開放了,
現在什麼都漲,
不要連觀賞魚類也漲,
真的亂搞會拖垮國內的經濟。
 
這種重大政策,怎麼像個無頭蒼蠅一樣,亂衝亂撞
真的是......悲哀
 
呵 呵 讓我們少做些孽 唉 可心會很難過 沒魚可下手了
 
我來整理一下資訊
讓想了解的人,可以仔細看一下
看法令其實會比較清楚,也不會傳來傳去也不知道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首先這次修正的是--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所以就先由他看起

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關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申請案
  件之審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 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之輸出入,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學
  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
  研究及馬戲團供表演之用為限。
  輸出入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及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告之人工飼養、
  繁殖之野生動物,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相關規
  定,檢附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轉請
  農委會同意。
  前項申請案,必要時得由農委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查,並邀請有關機關
  代表、學者專家參加。受邀之學者專家參加審查會議時,得依規定支
  給差旅費及出席費。

三 (刪除)

四、輸入附表一(養殖用)、附表二(觀賞用)、附表三(食用)所列一
  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不須申請農委會同意文件。
  前項表列外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其輸入應依本法相關規定,
  向農委會漁業署申請同意文件。

五 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除管制輸出者外,其輸出不須申請農委
  會同意文件。

六 一般類野生動物除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者外,其輸出入不須申請農委
  會同意文件。

附表一 准許輸入水產養殖種苗名錄修正規定
附表二 准許輸入觀賞水產動物名錄修正規定
附表三 准許輸入食用水產名錄修正規定

這邊我理一下重點
本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主要就是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的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不得輸入或輸出。

來處理進出口的問題,重點也就是要進出口就是要主管機關同意。
那麼和水族有關的
當然就是後面的
輸入附表一(養殖用)、附表二(觀賞用)、附表三(食用)所列一
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不須申請農委會同意文件。
前項表列外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其輸入應依本法相關規定,
向農委會漁業署申請同意文件。

這邊就很清楚的說明,附表內的就是同意了,其他的就是要取得他們(也是漁業署)同意
舉例來說
A12 Acropora tenuis
C36 Chrysiptera starcki
Z03 Zebrasoma veliferum
這些都是同意可以輸入的,當然有些可能沒在表上,也不代表不同意
因為或許有人申請過,只是資料沒更新,但是在進口時,可能資料查審一下就過了
所以也可能你會發現有些常見的生物不見得在附表裡。詳細的資料還是得向機關查詢
到此也就是可以說,海水的生物很多其實都是已經列表同意了
也很多應該都是沒列表,但也可能已經有紀錄或文件同意輸入了
但是若是你要輸入的東西很少見,甚至沒有人進過,那麼當然就是得當先鋒
,取得主管機關的輸入同意。
而申請的要點當然是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 26 條 為文化、衛生、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貿易主管機關
依貿易法之規定,公告禁止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輸入或輸出。

第 27 條 申請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
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
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前項輸入之野生動物,應定期進行
調查追蹤;於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時,應責
令所有人或占有人限期提預防或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並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處理。

來取得輸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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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次的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修正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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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修正規定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關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輸入或輸出申請案件之審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或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輸入或輸出,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申請。

  申請輸入或輸出適用本法第五十五條指定公告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活體或產製品,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三、 本要點輸入或輸出審查業務分工如下:

(一) 家禽、家畜、寵物及其他涉經濟目的者,由本會畜牧處負責。

(二) 除哺乳類動物、海龜以外野生動物之水生物種,涉經濟目的者,由本會漁業署負責。

(三) 前二款以外之其他類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或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由本會林務局負責。

(四) 野生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由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負責。

  前項申請案涉及二以上機關業務職掌時,得協商其中之一主辦之。協商不成報請本會決定之。

四、 依第二點審查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

(一) 未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或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填具並檢附相關文件;未繳納審查或許可證核發費用。經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依限補正仍未符合。

(二) 申請之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或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為本會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洽請貿易主管機關依貿易法公告禁止輸入或輸出。

(三) 申請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或其產製品,未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取得輸出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五、 申請案涉及瀕臨絕種或其他複雜、爭議性之野生動物活體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審查,並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參加。

這次的修正重點呢?
我大致理一下
主要就是在進出口要點裡,特別把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寫上去
海洋哺乳類是啥?http://zh.wikipedia.org/wiki/海洋哺乳動物
再來就是強調審查業務分工,分別由畜牧處、漁業署、林務局
假如有重疊的,例如原本是野生動物,但卻變寵物被飼養
那就協商一下,由其一處理。
而所有的疫病風險評估,統一由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負責。

到此其實就水族而言,並沒有太大改變,有的也可能僅是政府機關責任彼此的劃清與協調
當然這些調整,可能導致於事情變少,但流程變長
自然也就會影響到原本的進出口流程

但就水族而言最大的改變應該就是
舊的要點附表二(觀賞用)的生物,原本是不用申請同意的,但此時似乎卻變成得申請同意
但是就如同要點未修正前,其實還是有很多生物不在附表內
他們要進口還是得取得同意
而這些舊附表內的生物,原本也是被同意輸入的,要再次調整核准作業,當然會很花時間
所以現況也可能礙於沒意義,只是徒增加作業時間
進而協商出一個方式,來處理那些原本就同意的輸入名單,包含附表內與不在附表內,或已經有輸入許可過的生物
畢竟重點還是在於那些尚未核准首次輸入或是以往沒有管理的輸出入野生動物,必須謹慎的評估與把關罷了

而這次要點修正的另一個重點,那就是在審查輸入的案件中
假如不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36 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
,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
得為之。
前項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
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是得駁回案件的,也就是假如你要輸出入生物,你至少得要取得營業的執照與登記。
而影響這些的,我想理應不會是大型的觀賞魚進口商,因為應該都有登記了
但想自己進口的商家,要進出口生物可能就得先去登記了

至於只販售不進口的商家呢,不進口當然就和修正要點沒關係
不過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其實還是應該要去登記
在縣市的商業登記裡,原本就有水族販售的登記項目。
只不過商業登記也會和營利登記連動,部份商家顧及稅務問題,當然有的就選擇不登記了。

其實要點的修正,就水族而言,調整的並不多,也並沒有大大地改變了甚麼
一切其實也是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走
而這些細則,其實原本也都詳細的規定在野生動物保育法裡
要點再怎麼變,當然還是以野保法為依歸,只要符合野保法
那當然要點也一定符合了,只是政策往往就是一紙改變,就搞得人仰馬翻
缺少清楚的說明、輔佐和溝通,其實一定會讓該行業的人無所適從
甚至用猜的,自然很容易怨聲四起,甚至搞到後來行不通,又得再次調整與修正實際運作的方式,甚至又再修文。

不過修正倒也不是不應該,大家可以注意到,現在的法規是變成
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與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產製品
在輸出入時都需要查審,確實很費時
但是舊制裡,其實除了三大類水產類(養殖用、觀賞用、食用)
在輸入時是有列表管理的,在輸出時基本上是沒有管理的,除非是明文禁止的物種
而剩下的所有野生動物,在輸出與輸入上,除非是有特別禁止的,不然也是完全沒管理的
這部份可以想像,有多少的奇特生物,在輸出入時都不需要被同意,也是沒被管制到的
而這樣的問題,當然需要輸入前就做好把關,而不是事後危害到國內生態後才來檢討與處理

不過三大類水產類,其實他的量算是最大的,也具備一定的經濟規模
且原本就有特別分三類列表管理,現在要是反過來要把舊有的審制全部廢除
一切重新開始,當然不單是業者,政府機關也不見得有人力可以處理
所要花費的時間、人力當然不敢想像
站在把關的立場,其實水產類應該只需要在輸出做好把關
剩下的重點應該是好好的把水產類以外,以往不曾管理的各式野生動物好好的做好把關動作
並加強查審不曾輸出入的野生動物,這些才是以往沒做,或現今更需要加強的部份

不過大家也不用看到法規這樣寫就感到無奈,其實法規原本就是用來修的
就以原始的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也修了很多次。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農林字第 411
 9065A 號公告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農林字第 8503073
 4A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農林字第 870302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之附表一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林字第 8900300
 23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6 點
5.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林字第 900030968
 號公告增訂發布第 4 點之附表三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農林字第 091
 0031136 號公告增列附表三物種;並自即日起實施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 0910031931 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 4 點之附表三;並自即日起實施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字第 0910031983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4 點之附表三;並自即日起實施
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31700
 080 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 3 點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317
  0022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之附表一、二、三;並自九十三年
  四月三十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林務字第 09417
  010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517
  009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1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81701
  2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以上就是我對事件的了解與整理,不過因為不是法律相關人員,也不是政府機關的人員
我也沒實際進出口的經驗
單純就法規字義去解讀與說一下自己看法
當然一定有不客觀與錯誤的可能,若是說錯了還請大家莫怪
希望這些資訊,對有興趣了解的魚友,可以幫上一點忙

最後再附上野生動物保育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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