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告許可種類、劑型及數量的寵物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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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是重點...
只要不屬於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等學理所製造的動物用藥,民眾可攜帶「經公告許可種類、劑型及數量的寵物用藥」入境,供自家寵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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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是重點...
採正面表列方式,原則上,非得獸醫師才能使用,或者必須採注射方式等藥品,甚至是抗生素,皆不會出現在公告項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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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是重點...
然後....我覺得沒什麼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