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我的例子(公司資額超過百億):公司在第一、二次修完法之前的制度和之後的公告制度:
1.加班費—修法前-加班都給加班費
修法後-應該會變成補休為主加班費次之,補休不完還不能當年領加班費
2.特休假—修法前-當年度休不完年底就可以領不休假加班費
修法後-隔年休不完才能領加班費
3.假日加班—修法前-加班不滿四小時給四小時,四小時以上不滿八小時算八小時
(雖然我假日基本上不會加班,除非被叫去幫忙面試或辦活動)
修法後-核實計算,作一小時算一小時(現行制度加班費計算- 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如工作
1小時59分,只能算1.5小時)。
這樣到底是修善還是修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