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電器產品設計都存在一個重要參數:功率因素,功率因數即代表電器輸出有功功率的能力,是能量的傳輸率的度量。
在交流系統裏有部分交流電流因電抗或諧波不傳輸電能,使得電器產品的視在功率( 電壓Volt乘電流Amps)大於實際功率。所以交流系統裏實際功率等於視在功率乘以功率因素。 即:功率因素=實際功率/視在功率,視在功率和實際功率的不相等引出了功率因素的計算
視在功率包括兩部分:有功功率和無功功率。有功功率是指實際做功的部分,如使燈發亮、使馬達轉動等等。因為有功功率做功後,可以直接被人們感覺到,所以,大家都誤認有功功率為視在功率,但有功功率只是視在功率的一部分,無功功率是儲藏在電路中但不直接做功的那部分功率
若我們使用電器設備只需要有功功率,而不需要無功功率。那還需要無功功率作何用?何不選擇功率因數為1的電器最好?因為它能給出最大輸出功率。然而,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電器產品如燈具須將交流市電進行整流得到直流電壓,並靠整流器後面的濾波電容器來完成直流電壓的“平滑”,須在電容器儲能來儲存足夠數量的電荷,使電路上的工作電壓不間斷,儲存在電容器內的這部分能量就是無功功率。所以說,沒有無功功率的支援,卻不能保證電路正確運用有功功率。另外像馬達這類有線圈負載的電器產品,因考慮電抗性負載與諧波等因素,在定轉子繞組設計上又要考慮噪音,轉速,震動,溫昇等問題,也未必能使功率因素達到1。 一般市售沉水馬達的功率因素大多在0.5~0.7。
而台電給一般家庭用戶安裝瓦時表,主要是計算實際功率的也就是電器產品上的額定輸出功率。
不過功率因數低表示有太多電力消耗在虛功率上,從而降低台電供電設備之使用效率,所以台電規定以功率因數80%為基準
PS. 台電營業規則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 計算功率因數調整費,包括流動電費、按契約容量計收之基本電費及超約附加費;惟功率因數在80%(含)以上之超約用戶,不另計算超約附加費之功率因數調整費。
另外依據電業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電業對於功率因數低於百分之八十之用戶,得酌加電價。」。現行台電電價表係依上述規定訂定功率因數調整條款為:「用戶每月用電之平均功率因數不及百分之八十,每低百分之一,該月份電費應增加千分之三,超過百分之八十時,每超過百分之一,該月份電費應減少千分之一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