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只能含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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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84一直是最信賴的網站 ....
小弟也是這麼認為的....
 
小弟自告奮勇陪你去要錢 也吧它的名子公佈出來 .打給我我跟你去要錢. 真的看不下去
 
各位前輩對小弟的支持和鼓勵,小弟再此向各位說聲謝謝。
這次的事件給了小弟很大的教訓,往後再有買賣時一些細節真的事先都要約定好。
這一次小弟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錯誤:
就是:"沒有事先詢問賣主,冷水機有沒有泡過水?"(天啊!誰會想到買冷水機前,還要詢問賣主有沒有泡過水)
如果事後發現有的話,小弟可堅持退貨。
真的是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日後各位前輩如有買賣時,這些"一般人"不會想到的問題,真的事前都要問清楚。
下面引用由calitech2005/03/31 08:03pm 發表的內容:
apon 大....
請節哀....
那應該是泡過水了
姆姆兄
您的看法,証實了小弟的疑慮。

下面引用由BMWCLUB2005/03/31 08:16pm 發表的內容:
ㄚ碰大哥,這是小弟前一年上消費者保護法的期末報告,小弟po給您參考,您並不需要含淚使用,以上所言通通依法有據
小譚兄
謝謝您,把您的期未心血都提供出來。
小弟雖然有在關鍵的七天內,用電話或訊息,告知賣主退貨的要求,卻沒有以書面方式向賣主提出。
嗚!來不及了!

下面引用由mum2005/03/31 08:17pm 發表的內容:
哇 小譚大大好讚唷^^b
那台冷水機真的像是泡過水後再經過不仔細的插是
剛剛看了那蛋白.......
是啊,小譚兄人好又熱心。
冷水機,無言。
蛋白機,再找時間慢慢磨平囉!

下面引用由jiannsun3332005/03/31 08:17pm 發表的內容:
中古物品買賣,如能當面試機當面交易,才能盡量避免此狀況。
既然有問題,且無事先聲明,退貨有理。
...
唉∼賣主在高雄,小弟在台北,很難當面交易,
再者,小弟真的沒想過,裡面會糟成這樣,
很想退貨,只是,賣主都不理啊。

下面引用由hepatus2005/03/31 10:58pm 發表的內容:
但是我不覺得說尋求法律途徑是可笑的
基本上既然賣方沒有誠意
那到也不用客氣啥
希望用什麼管道來取得權益
我倒也鼓勵這樣做
那產品的公司也算站上的配合廠商
也蠻不錯的
我也可以幫你跟他們溝通一下
請他們幫你檢修一下
要是東西沒大問題
清理一下應該就好了
小弟原本是想私下了事,不要真的用到法律途徑來解決,
給別人機會時,卻忘了要保留屬於自己的那一點點權益,
時效都過了,想再爭取很難,就只能看賣主自己的良心了。
林小姐真的很熱心,她向小弟表示,只要小弟將冷水機寄回,
她可免費幫小弟的冷水機做檢修服務,
目前,小弟已將冷水機寄送過去了,也謝謝站長的熱心。

下面引用由bin52005/03/31 11:34pm 發表的內容:
可確定是泡過水而且是泥水
建議先別上機測試
泡水的部份賣方事前並未明示或提醒
針對這部份問問賣方
1.退貨還錢
2.機子送廠檢視費用賣方負擔
你有他的匯款帳戶、電話包裝上應該也有地址
站上也可找到賣方刊登的原始內容
有必要時的資料很充足
是的,賣主不只事前沒有向小弟表示,
而且,事後小弟只要針對泡水的問題問他時,他就一直轉移話題,重覆一些無關緊要的話,
幾次電話下來,賣主仍未給小弟一個合理的解釋,倒是浪費彼此不少的手機費。
1.退貨還錢∼只能看賣主的良心。
2.機子送廠檢視費用賣方負擔∼法理上,小弟確實可以站的住腳;
實際上,賣方錢已入袋為安,小弟想都不敢想,他還會再負擔任何費用。
小弟有証據、有理由,就是相信人性本善,
才會一直傻傻等待賣主會有善良的一面,真是大錯特錯。

下面引用由rong2005/04/01 00:27am 發表的內容:
能花大筆金額買硬體跟軟體,又怎汲汲於販賣二手貨的蠅頭小利
小弟也很難想像,真的很人會這樣做。
下面引用由linus2005/04/01 01:48am 發表的內容:
也推崇康安前輩的負責態度 ----> 是我嗎 ?
是的,
想必,只要看過康安前輩您那篇文的人,沒有一位會不推崇您的。
http://www.ph84.idv.tw/cgi-bin/board/topic.cgi?forum=9&topic=9006&show=75
下面引用由S20002005/04/01 01:52am 發表的內容:
ph84一直是最信賴的網站 ....
沒錯,站上還是有很多好人的。

下面引用由kennyyo10532005/04/01 02:18am 發表的內容:
小弟自告奮勇陪你去要錢 也吧它的名子公佈出來 .打給我我跟你去要錢. 真的看不下去
kennyyo1053兄
謝謝您的友情相挺,
只不過,小弟在台北,賣主在高雄,要當面找賣主也不太容易,
賣主的姓名,小弟暫時不會公佈出來,幫他留點顏面,
不過,看過賣主在拍賣硬體器材那篇文章的人,應該都知道是哪位了,
想知道的前輩,小弟可私下告知。

小弟想請問賣主:
二手車,有人買;泡水車,有人願意買嗎?
所以,請您不要一直跟小弟說:「你不要用新品的標準,來衡量那台冷水機」,
您這樣難道不是在模糊焦點嗎?
您為了一台$7,000的冷水機,而賠上您的信譽,
您覺得這樣真的值得嗎?您自己試著想想吧!
如果您有誠意來圓滿解決這件事,小弟會跟站上的前輩解釋,這是一切都是一場誤會。
小弟一直不解,為何賣主在看完照片後,對黃土這兩字,還是隻字未提,
電話中,只要小弟提到黃土,賣主就用積土、水漬、新品標準,
或是要小弟去運轉再說.....等等的話題避開,
現在愈想愈不對,大家都看得出來,難道您真的看不到嗎?
現在已經是4/1,離賣主答應回小弟消息的時間又過了兩天。
 
下面引用由S20002005/04/01 01:52am 發表的內容:
ph84一直是最信賴的網站 ....
小弟也是這麼認為的....
"大致上:是如此沒錯
 
很高興最後能有路賀代為處理,其實東西賣完後負責的態度才是最重要的,這也是小弟為何在賣這些二手東西之前皆希望能面交,避免不必要的困擾,甚至有一台冷水機1/2hp的有問題,我就衝去他家幫忙處理,因為這畢竟是自己的疏失!其實我以前也曾在yahoo賣過東西賣的美國,後來現貨他看的不滿一要求退貨我也讓他退,而且事前我也希望他面交(例如回台灣時),不過他說明短期不可能我才...!
對方不讓你退貨那真的是不對的做法!
五.就返還之物,以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小譚,能不能幫忙說明一下,看的霧煞煞!
 
[這篇文章最後由BMWCLUB在 2005/04/02 08:13pm 第 1 次編輯]
 
[這篇文章最後由jordan在 2005/04/02 08:23pm 第 1 次編輯]

整個案例中,我覺得買受人是完全適合用在小譚的引用範圍內,七天是特殊買賣行為中的最重要依據,只要在七天中,是"不論"任何理由與藉口,買受者不需要煩惱,就可以退還,而賣出者也不能扣取任何一丁點的價款做為"手續費"、"郵寄費"等任何理由。
只是:小譚,引用大致OK.....但在實務上,就是上了法庭後卻應該會被判敗訴。
關鍵點是標的物活物->魚隻,如果是狗、貓應該問題就會較少也較小,
因在特殊買賣行為中,買受人亦受民法買賣行為中之規定,必需對標的物負保管之義務,也就是你必需舉證在你處理黃金蝶整個過程中,絕對是符合標準程序。問題就在這個標準程序太有爭議了。意即是舉證之一方,敗訴之一方。等同一樣的糾紛,我的建議是退回出賣方,請他照顧好後再交付標的物。(只看過狗貓用過,魚好像沒人退過~~~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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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兄 您好,
路賀的林小姐已向小弟証實,冷水機確定有泡過水,
且站上的大大都認為,小弟可以將購買的物品退還給您,
請參照: http://www.ph84.idv.tw/cgi-bin/board/topic.cgi?forum=8&topic=3734&show=0
雖無書面,但在最近一次的電話中(03/30),小弟有明白向您告知要退貨的意願,(手機有同步錄音)
而在這之前也有用簡訊及留言方式,明確告知請您儘快解決。
怕您收不到,所以以上訊息也已傳至您站上信箱,及手機訊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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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剛傳以上訊息給賣方,只是無書面資料,且已過了七天,能不能退就看賣方誠意。
 
下面引用由apon2005/04/03 03:15am 發表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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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兄 您好,
路賀的林小姐已向小弟証實,冷水機確定有泡過水,
且站上的大大都認為,小弟可以將購買的物品退還給您,
...
如果賣方以明知自己有嚴重暇疵之標的物,以正常的標的物來販賣並索取正常物之市價標準,這違反了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當事者經發現後向原賣出者催討,如推委或是不處理而令當事者蒙受損失或持續者,通常罪證就會令法官相信而予以成立。
請賣出人三思~~~~~公訴罪!!!........
以上不需要特種買賣行為即可成立,亦不需要使用到消費者保護法,使用民法即可達到解約之效力:相關法條:
民法第359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 -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故不適用於七天之消保法規定之效力,只要你發現暇疵....就可以主張解除契約!!!
(ps: 發生的這件事務適用啦,不要和我說日後一兩年才發現的算不算,不一定算,但也不一定不算.....要問問題的話要將事務的來龍去脈說清礎!!!)
另:買受人.....你不需要一定用文書方式表示你的意思為之,只需確定需儘速將口頭意思表示傳達至賣出人,即可達到解除買賣契約之法律效力。
 
jordan 兄跟小譚真是好棒喔...
以後有問題一定向你們請教...
丫碰兄應該是能放心,站上有學識且熱心的魚友幫忙,一定能討回公道...
除此之外,我到是覺得可以研究看看如何避免這類事情的發生,我剛査過那位網友的資料,他是新來的,也許是打算第一次交易完後就閃人那種,當然我並非說新來的魚友交易的信用就一定比較差,只是無前例可循所以買方需要承擔的風險可能比較大些,比方說我賣東西好了,因為我在站上交易的次數也很多次了,很多人有我的電話知道我住哪裡,當然不大可能不善意處理交易糾紛,不然不被告也就算了,搞不好哪天回家被扁@@
我賣東西也是一樣,有些人即使沒看過我也敢把5000塊的貨品先寄出,因為很多人都知道他是醫生且知道他住哪,誰會這麼白吃毀損自己的名譽呢??
事先的徵信是很重要的....我到是建議能由站方研擬一些辦法來義務告知需要交易二手物品的魚友,儘量避免這類的事情發生...
 
剛才,小弟不經意了的查了賣主「蔡兄」的帳號「steventsai」,
為的是只想証實,賣主是否自從03/30,與小弟最後一次的通話後,就未再上線,
因為,在03/30之後,小弟也曾多次試著以各種方式與賣主連絡,
不論是在PH8.4上的留言、或是賣主的手機簡訊、手機語音留言(因為小弟之後再撥打賣主的手機,全都是語言信箱狀態),
以上方式,全都像石沈大海般.......無聲也無息.......
最另人心寒的是,賣主在2005/04/24的上線記錄-------瀏覽:234次;最後瀏覽: 2005/04/17 02:10am -------
小弟還清楚的記得那天早上,在小弟表明要向您購買物品後,您曾那麼熱心的向小弟述說著物品的優點,一項接著一項,
事後小弟還很高興的向朋友表示,小弟在PH8.4的二手交易區,遇到了一位熱心的好賣主,
怎知,一切就在短短的幾天內變了,蔡兄,您的態度真的讓小弟不敢再恭維。
小弟曾試想,如果今天買到冷水機及蛋白除沫器的不是小弟,而是其他的魚友,
他們收到物品,看到物品是這樣的情形,會有什麼動作?
是像小弟這樣拿賣主沒輒,還是直接就去找賣主退貨理論?
小弟只是無法接受賣主再03/30之後,對這件事完全不理不睬,
位各前輩都看得到的這篇留言,為何您就看不到?
更何小弟還有留言在您PH8.4的短訊、手機訊息及手機語音信箱裡,您的態度真的真的很不負責。
一件事,看清一個人。
 
..........................不知該怎樣說。
有些事已經超過法律範圍之外,例如:你只想息事寧人、小事不想擴大、小錢懶得走法院.....等,這些都無法用正常的方式來保障你自己。
套句很遺憾的話:法律不保障不懂維護自己權利的人。或許你會很不平,但確是實情.......尤其當你寫出"你認清一個人",對他更是不痛不癢,照樣來去於網路之間、也行走於他日常生活中的自我。照常去魚街買魚、養他的缸子.....痛苦的是你,和他沒有關係!!!
如果你想保障你自己權利,建議你思考一下法律途徑。這樣的人,我想告輸了,他也得摸摸鼻子認了。
(ps:真要告他,就不要討論了,改用簡訊,因他也會看到,如何攻防就變成很重要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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