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最後由TUTOWANG在 2006/05/13 09:28am 第 1 次編輯]

據違警罰法規定,警察對可疑人可以實行臨檢不用申請檢察官同意的搜索票。
故警方在路上設路障盤查是合法的。
警方會如此做是為了執行公務,現在治安如此壞,有時生命都有危險,每次出任務都不知能不沒事回家。
我們是為了社會治安,不是大道理,真的是如此,在路上盤查,我們不會得到任何好處你想就知道了,我們多想在辦公室不要出門。
其實你看路上有些警察什麼都不想管,那就是對社會有些灰心,管他去死了,有時是太累了,工作超時。
善良的百姓當然會有些不便,但應還好,請多給警方支持 。
你的問題,衝過去警方如果過來捉你,你還跑,你有就涉及多種罪行,這要看當時的情形,一般我們會舉証讓法官認罪,如你罵警方是防礙公務或是公然侮辱,到侮辱公署罪,要看法官怎麼說。
但一般善良百姓不會這麼做也就不會有後面的事,有時我們警方不想多事,你雖有上述行為,我們也忍下算了,就這樣了。
 
的確是 高官拼命貪污 內線交易 內舉不避親 新官上任就搞為期幾個月的什麼專案 我要是基層員警我也灰心
更氣的是有些員警家裡鏡子破了都沒的換 高官居然一次內線交易就賺好幾千萬 這真的是情何以堪!!
 
就禿頭兄你說的錯誤部份,本人提出見解供參,所謂無令狀搜索〈或稱不要式搜索〉是指情況急迫且有明顯重大犯罪事實之具體客觀情狀下或得當事人同意下所為之強制處分。搜索及扣押之目的不外乎於保存或維護證據安全性。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案對於臨檢已經做出違憲解釋,請自行參考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之釋文內容自明。且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至一百三十二條 之ㄧ等條文有關搜索之規定,除緊急情況下得先出示證件予以搜索外,其餘皆須先報請檢察官或法院核發搜索票才能為之,前開緊急或逕行搜索情形於事後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仍需向檢察官或法院申請搜索票,並非如汝所指不需向檢察官或法院申請搜索票。
因公務繁忙,各位有問題自行參閱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之搜索相關條文規定。
 
最近查了一下資料...怕之前法律資料不全誤導魚友... 有興趣的大大可以參考看看:
一. 違警罰法在釋字166和251號中裁定違憲, 80年七月一日廢除.
二. 釋字535號指出
在平常的路檢,臨檢,盤查,取締和其他臨檢性質的手段對人民行動自由, 財產權隱私權引響甚鉅, 這些維持公共制序妨止危害之行為, 立法者並無授權警察人員任意實施.
警察臨檢之勤務, 僅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實施臨檢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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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以後大家如果預到警察臨檢, 第一件事就是問他理由, 除非他有理由認為你造成危險或將會造成危險, 例如闖紅燈, 未帶安全帽...etc. 才符合法定程序有權臨檢.
如果警察沒事攔你, 一樣問理由, 只要他的理由不是"事前"就知道,而是事後找理由的, 例如在前面攔你, 之後才發現你未帶行照駕照or牌照污損, 要開你紅單時, 請記住, 請他記明所有的臨檢程序, 例如: "先實施臨檢,事後才發現你未帶行照" 然後請他簽名, 告訴他你會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國賠. 通常都是在你請他記明程序後, 他知到理虧, 就會讓你走了...
若確定警察是違法執法, 如果他說你會妨害公務的話, 請不要害怕, 違法執行的公務是無效的, 所以不會成立此罪名. 並且請他多唸點書不要只會欺負沒學法律的善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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