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373 前段下面引用由320在 2004/10/16 02:30am 發表的內容:
唉!! 剛買的阿牌燈管,回到家時,隨意放在桌上,並己拿掉包裝.
哇咧!! 正在魚缸前,撤下我的燈座,準備迎接, 光明的魚缸人生時,
突然地震一晃,我趕緊先掛好燈座先.......
接著聽到破璃掉落地面的聲音,不妙......... ...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ㄟ~~~~認了吧。
不過
民354 第一項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拿354去坳的話,我想應該不容易吧!!!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