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jack

🏅🔰🔰
金幣
5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一般請廠商或是魚友報魚的大小...
是報全隻的大小還是不含尾巴的大小
話說上星期請廠商報了一隻魚的大小
他跟我說是七公分...
而等魚到了之後收到卻是一隻十公分的魚...
結果廠商的回應是說..
沒錯啊..身體是七公分..尾巴是3公分啊...
有這種說法的嗎?
我是外行人嗎??...
還是我被凹了啊...^^"
若是真的報魚隻是不含尾巴的話...
那我承認是我的錯...
只是想知道到底是怎麼回事
這樣下一次才會知道是怎麼一回事...才不會又買到超大隻的魚了..謝謝
 
最後編輯:
體長就是要含尾長才正確+1
可能是那老闆是用目測的
一般我們在買魚也是用目測的
應該很少人真的會把魚抓起來測量
因為很有可能會傷到魚
 
阿傑~
你是訂什麼魚阿!
要不要我們人手一通電話~
榜你打爆他家電話!
讓她知道我們不是澳洲客人!
是真正的台灣郎啦:em01:
 
體長就是要含尾長才正確+1
可能是那老闆是用目測的
一般我們在買魚也是用目測的
應該很少人真的會把魚抓起來測量
因為很有可能會傷到魚

他會跟我說那是不含尾巴的長度...
就表示他知道..只是故意這樣報的吧
而且他的魚拍照是抓在手上拍的...
在者..7公分和10公分的差距是大了一些..
如果不是超大的魚...誤差不會那麼大吧
7公分上下誤差一公分應該算是正常的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一般請廠商或是魚友報魚的大小...
是報全隻的大小還是不含尾巴的大小
話說上星期請廠商報了一隻魚的大小
他跟我說是七公分...
而等魚到了之後收到卻是一隻十公分的魚...
結果廠商的回應是說..
沒錯啊..身體是七公分..尾巴是3公分啊...
有這種說法的嗎?
我是外行人嗎??...
還是我被凹了啊...^^"
若是真的報魚隻是不含尾巴的話...
那我承認是我的錯...
只是想知道到底是怎麼回事
這樣下一次才會知道是怎麼一回事...才不會又買到超大隻的魚了..謝謝

就連站上的廣告商
尺寸也都亂亂爆
有些魚種
報大好賣
有些反之
 
只要是購買商品~
商家對於
價格
種類
物品大小
標示含糊不清~
依照消保法規定是可以請商家退費或是重新處理!
否則就打通電話向消保官申訴吧!
你有沒有保留當初的e-mail文件阿~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三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 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 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 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
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
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 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 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十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十一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十二 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
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阿傑~
你是訂什麼魚阿!
要不要我們人手一通電話~
榜你打爆他家電話!
讓她知道我們不是澳洲客人!
是真正的台灣郎啦:em01:

謝謝支持啦...
不過和氣生財啦...
只是想知道是否真的報大小都是不含尾巴的...
因為我的認知ㄧ直都是覺得應該是報全隻魚的大小..
 
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三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 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 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 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
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
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 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 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十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十一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十二 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
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真是感謝耶...
還幫我找到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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