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引用由b585306282005/10/20 00:36am 發表的內容:
你們知道ㄇ?退不退120元是一回事
我賣2ㄍ馬達其中有一ㄍ馬達寄去ㄉ時候沒有刮傷
回來就刮傷我ㄝ是匯款(手續費)還給他們
如果他們ㄝ要負責刮傷ㄉ部份
...
阿山兄:
本以為自認吃虧上當也就算了...看到這篇文章...真的很生氣..你竟然說出這種話
我不得不回應....收到東西看一 下-跟阿彬兇收到的東西是比較好...音為從下水馬達
退回原因信息上我也跟你說明
1.馬達上名牌根本體沒有==>(iwaki30r)字樣所以我照對官方網站切任非該公司真品
2.我未插電或是試過水退還給你(連你寄來包裝箱也不曾動過)
3.何來'傷外表到退回物品...相信物品在你手上連出水口塑膠塞也不曾拿下)
4.買貨..我先付款...退貨..我先寄貨...你不負擔退貨120元...我想息事寧人吃點小虧就算
不然我能怎樣(錢你收了...貨也退回在你手上)我只好自付運費.
本以為這件事情就算...今天早上看到你這篇...我只能說
......."阿山兄...真如你所說的嗎...公理自在人心我不想多說
你知我知就好...也祝你順利把他處裡掉...奉勸你一句話....(但是iwaki30r<===)這應該改掉....不要挑佔台灣"公權力"讓自己吃虧...也留給這論壇一個清新的好環境...衷心祝福妳...校年耶
以下是你回信
訊息標題:Re(5):買一顆iwaki30r
甚麼有失公道
我買ㄉ時候ㄝ不瞭解他ㄉ性能如何
要退你就退我不是賣這顆馬達賺錢運費你要自付
台南市金*路*段**巷**號*昆山 (刪除一些資料是給你留點隱私)
 
下面引用由b585306282005/10/20 05:52am 發表的內容:
其實這兩顆馬達一顆是我自己在網拍買ㄉ
一顆我就跟一個網友買ㄉ(幫朋友買ㄉ)
當我試水之後出水量不夠我ㄉ缸用
我就鋪上來賣剛好有2個網友要買我就跟我朋友說這顆馬達出水量不夠我們ㄉ缸用
...
阿山兄針對你的回覆似乎跟你和偶說的有出入
1.打從一開始你就跟偶說這2棵馬達是你朋友出面從YAHOO標下來的,每棵2000二棵殺價成一棵1800,怎麼現在卻變成你自已在網拍買的...事實上網拍上是賣1800含運...
2.後來他們就都說要退我也沒多想要退就退...是這樣嗎?
如果是這麼乾脆那偶幹麻花時間找那些資料給你,讓你無話說
3.又請問你自己吸收什麼了?你馬達入手價是1800含運,出售時是1800買方付運費
4.你買蛇管連幾分管都不清楚,買回來不能用只能怪你不做功課,況且你上次出售的價格幾乎是新品二倍以上...誰跟你買
 
下面引用由b585306282005/10/20 05:52am 發表的內容:
有次跟網友買ㄌ蛇管回來不知還有分幾分管就買回來不能用還不是自己鋪上來賣最後沒人買還不是收起來如果跟網友買回來不是心理想ㄉ都能退嗎?
那是你自己的問題吧,自己搞不清楚狀況的,不一樣吧
你現在的情況應該比喻成:
你在網路上買蛇管要價500元,結果人家寄一截只要50元的橘色水管來,那你退不退
 
[這篇文章最後由jovi0001在 2005/10/20 10:05am 第 3 次編輯]

我覺得這個交易要嚴格說起來應該算是網路購物詐欺
就好像是在雅虎奇摩買東西
明明賣方說 我要賣華碩主機板喔!!
結果買方收到包裹 裡面放的是華碩主機板的外盒 裡面是雜牌超爛主機板

這樣的情形 阿彬可以跑一趟警察局 提供阿山的資料給警察
警察就會請阿山到警察局到案說明 光這趟旅程就有的搞了
到時候搞不好連販賣仿冒品都一起辦
大家也不要模糊焦點偏離主題了
主題就是: 我要買iwaki30r的馬達 結果賣方送來iwaki30r貼紙的爛貨
這跟當初賣方跟誰買 買方退貨有沒有刮痕 或是賣方以前買"後訴共"什麼的一點關係都沒有
所以現在兩位買方都算是很客氣的人 希望阿山妥善處理大事化小 照正常程序處理比較好
 
[這篇文章最後由rebinser在 2005/10/20 10:12am 第 3 次編輯]

來源網址
http://elearning.ksut.edu.tw/Knowledge/COMMON/NetCheat.htm
網路詐欺知多少?
--淺談網路詐欺之現況及消費者與業者因應之道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林佳蓉研究員

壹、前言
在政府大力支持與民間企業積極參與下,電子商務成了國內目前最熱門的話題之一。藉由網路的特性,業者與消費者在彈指間就能完成一筆一筆的交易。這樣的便利與效率,給予買賣雙方無限的憧憬與期待。然而,隨著現實案例的增加,各種可能阻礙電子商務市場發展的問題,也一一浮現出來。其中最引人關切的,以網路詐欺莫屬。網路詐欺對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可說是一個最大的威脅。如果無法建立買賣雙方對彼此的信心,所謂「潛力無窮的電子商務市場」,恐怕永遠只是大家心中美好的想像。本文擬從國內外網路詐欺之現況談起,試圖分析歸納出網路詐欺日趨嚴重之原因。最後並針對前述可能原因,提出對政府與網路交易參與者之建議與因應之道。
貳、國內電腦犯罪現況
儘管各國政府都在努力打擊網路詐欺,但是根據美國消費者聯盟2000年11月公佈的報告指出,美國消費者因為網路詐欺所損失的金額,還是從1999年的每人平均310美元,增加到2000年(9月為止)的412美元。另外依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2000年10月31日所公佈的「掃蕩網路詐欺報告」,網際網路上十大網路詐欺犯罪手法包括:
一、網路拍賣。類型包括:
(1)出賣人要求消費者在網路上競標,消費者在得標付款後,卻未收到產品;
(2) 消費者收到商品,但所得實物與拍賣時賣方宣稱者相差甚多;
(3)出賣人偽裝為其他消費者,一同參與競標,藉以哄抬最後得標價格;
(4)出賣人在消費者得標後,以其他理由要求加價。
二、網路服務。類型包括:
(1)提供原本免費的服務而收取費用;
(2)支付線上或網路服務費用,但未提供服務;
(3)支付線上或網路服務費用,卻提供不實服務。
三、信用卡詐欺。類型包括:
(1)欺騙信用不佳的人申請發卡。商家承諾消費者可以輕易獲得信用卡,但在申請者提供申請信用卡相關資料,並依約預付頭期款後,卻可能從未收到信用卡,還必須負擔因為別人「盜刷」信用而產生的負債。
(2)對針對商家的詐欺。這是目前美國所有申報的網路詐欺案件中所佔比例最高的一種。根據美國 Meridien 顧問公司研究調查指出,1999 年全球網路購物金額約計 $150 億美元,但包含消費者拒付部份之總詐欺量約達 $15 億。由商家及軟體公司組成的打擊網路詐欺組織Internet Fraud Prevention Advisory Council則表示,網路的信用卡詐騙情形依商業類別不同,比例可從2%到達40%不等。一般網路上詐騙的多半是能兌換成現金或可經由網路傳遞的商品,例如貴重寶石、禮券、消費性電子商品等。根據CyberSource的估計,銷售數位商品的網站有高達30%的詐欺交易額。
四、國際數據器撥號。某些成人網站業者,藉由提供網友免費上網瀏覽色情內容廣告做引誘,截斷上當網友原來的數據機,轉接上昂貴的國際長途電話。
五、提供免費網頁取得信用卡號碼。這樣的案例亦多與色情網站有關。色情網站業者會在網頁上宣稱,網友可以免費瀏覽網頁,但要網友先輸入信用卡號,以證明自己已成年。網友在輸入卡號後,即會陸續接到高額帳單。
六、非法多層次傳銷。有些網站會以「不須費您太多的時間或金錢,就能賺得優渥之報酬之工作機會」,或者「提供您一個網際網路相關事業的賺錢途徑」等說詞,在網站上刊登或以電子郵件寄發廣告。事實上,這些大部分都是非法多層次傳銷業者所偽裝之商業機會。
七、物美價廉的旅遊機會。業者在網路上刊登或利用電子郵件寄發廣告,推銷俗又大碗的旅遊機會。消費者親到當地後,才發現實景實物與網路上宣稱的有很大的差別。原本預期的豪華郵輪,可能只是一艘港口的拖船;廣告中美景如畫的渡假勝地,可能只是一個與世隔絕的荒涼村落。如果消費者想升級或更改行程,則必須付比平常更多的費用。
八、商業機會。店家利用電子郵件或在入口網站上刊登廣告,宣稱他們有目前最時髦的快速致富方式,如在世界貨幣市場上套匯賺取無止境的利潤;這些簡訊中通常都描述著各種輕鬆賺錢的機會。
九、投資。業者會以網路廣告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告知消費者,某項投資將可獲得可觀的投資報酬率,且宣稱沒有任何風險,以吸引投資消費大眾。這些信函中對投資本身描述模糊,但卻強調高報酬率。在此類案例中,業者多是利用後加入者的錢支付給較早加入者,使先加入者相信投資方法確實有效,而鼓勵他們投資更多。最後如果沒有足夠的錢繼續刺激收入,整個投資計劃終將失敗,損失的仍是一般投資人。國內目前也已出現數起網路詐騙集團,假借知名金融構名義,於網路上宣傳短期資金周轉業務,而實際上卻為從事地下錢莊高利貸放款行為,從中不法牟利。
十、中獎與獎品。類型包括:
(1)要求中獎者先付稅金再領獎品。贈品贈獎郵件告知消費者必須先繳交『郵寄包裝費用』或『15%的所得稅』,方可領取獎品。但最後消費者往往不會的到中獎的獎品,或者所收獎品的價格其實低於消費者之前所付的稅金或郵寄包裝費。
(2)贈品贈獎廠商要求消費者先付費加入成為會員,才能得到贈品。
(3)引介他人加入俱樂部會員。業者利用網路告知消費者可免費成為俱樂部會員,但必須先拉其他人加入該俱樂部。
參、網路詐欺嚴重之原因與可能的解決途徑
網路詐欺雖然有以上各種不同手法與方式,但是根據美國電腦安全協會(Computer Security Institute)2000年的研究報告顯示,無法確認交易對方之身份應是網路詐欺如此猖獗的主要原因。如果網路身分認證有辦法做到同時做到確認傳輸資料的完整性、隱密性、認證性,以及傳送資訊者身分的不可否認性,則網路詐欺的情況應該會好轉許多。只是目前網路技術水準雖然不斷精進,但要相關技術仍有若干待改良空間。在技術未臻成熟前,網路詐欺情況要如何才能降低?以下是幾個可以考慮的做法。
一、業者自律:目前國內外均已有一些業者自律組織的成立,例如國內的Secure Online或國外的BBB-online等保障交易安全或隱私權的組織,該類組織均會針對加入商家的背景及營運方式等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瞭解,並希望其無論是在交易安全或消費者隱私權的作法上提供相當的保障,故消費者若選擇屬於該類組織的所審核過的網路商家消費,其將符合一定程度的網路安全交易標準,商家亦展現其正派經營的誠意,也不失為消費者一明確又簡單的辨識方式。惟目前國內仍缺乏網信用卡相關認證機制。此點仍有待業者與政府共同努力。
二、政府立法:以上的網路詐欺手法,其行為都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受害人產生錯誤,受害人因為此錯誤而做出財產上的處分,招受損失。就我國法令而言,這些網路詐騙者很可能會觸犯了刑法第339條第一項詐欺罪,或刑法第339條第二項的詐欺得利罪。此外,目前國際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即研議了「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準則」(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Electronic Commerce),並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正式提出,提供聯合國各會員國於制定各該本國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時之參考,該準則中揭示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即是透明公開且有效的保障及公平的商業、廣告及市場行銷活動,可以說是在確保網路交易安全方面跨出重要的一步。 展望未來,我國在研議電子商務業者消費者保護法時,除了加強相關保護措施以因應網際網路時代之外,如何配合國際間保護消費者之發展趨勢亦係主管機關及立法院應關心的議題。
三、開發網路付款新技術。信用卡及網路保全公司也嘗試研發新的軟體技術。目前可見的包括:
(1)詐欺偵測系統。依據信用卡的姓名、地址、卡號、銀行所在地、使用者的電子郵件地址及該電腦傳送交易資料的速度等來進行風險分析,幫助商家辨別信用卡的真假。此類風險分析對於打擊自動卡號產生機最為有效,但由於詐欺偵測系統之成本偏高,使許多中小型企業因為礙於預算而未能付諸實施,目前約僅 2% 至 4% 之網路商店真正使用詐欺偵測系統。
(2)電子支票制度。也有電子保全公司發展出電子支票意圖取代信用卡,甚至現金付款的服務。消費者在決定購買某項產品後,先透過某些機制匯款給該網站;網站則在收到款項後,才出貨給消費者。在此做法下,網路商家及消費者均可達到一定保護。但在時效上卻大打折扣。對於講求效率和便利的電子商務是否合適,則有待觀察。
(3)電子簽章技術。雖然目前技術上可行,但法律規範之細節及市場接受度,仍未得確定。
(4)拋棄式信用卡。為了增加網路購物的安全性,近來已有信用卡公司推出「拋棄式信用卡」。用戶在使用這樣的信用卡系統時,需要利用一種特利的軟體,以在輸入卡號後產生一組序號。這筆序號在交易完成後即消失。換句話說,每筆交易都需要一組新序號,惟本法目前仍只在美國與加拿大兩地試用,國內信用卡公司尚未引進。
四、費者與業者自我保護方法
(一)消費者部分
美國消費者聯盟發行了一個名為「Be E-Wise:How to Shop Safely Online」的小冊子教育消費如何安全的在網路上購物,並於國際消費者保護週(National Consumer Protection Week)活動中提出了「Shopping Safely From Home」,其中提到了6個重點(key Messages):
1.了解交易對象。最好是和較知名且確定是合法的廠商作交易。對於徒具炫麗的網站而未提供有關該廠商的任何資訊(如公司名稱、商業登記或實際營運的地址、電話等)對於宣稱有特殊管道、內線資訊、輝煌的過去表現或是其他誇張的敘述,尤其應該注意。最好在確實了解交易對象後,再考慮進行交易或是提供個人或其他重要資料。
2. 注意相關網站隱私權保護政策說明。除非知道誰在蒐集這些資料與這些資料會如何的被加以利用,否則不要輕易的透露個人資料(包括帳戶與密碼)。所以必須注意該網站是否有明確的「隱私權條款」及對於客戶資料的保護措施為何。
3. 選擇較為安全的付款方式。首先,儘可能在收到貨品後再付清貨款。另外,雖然以信用卡付款仍有部分風險,但相較於其它付款方式,以信用卡付款已是對消費者最有保障的了。因為萬一有詐騙情形發生,目前多數發卡銀行均可擔保消費者不必支付任何金額,而由信用卡機構代墊損失款項。
4. 確定自己訂購的服務或貨物。消費者應詳讀所有對商品所有的規格和描述,並設法保持相關證據資料。
5. 三思而後行。不要在衝動或壓力下做任何購買決定。
6. 熟悉申訴管道。當有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應即刻向可以保障自己權益的單位申訴或告發。
除上述原則外,本文亦建議上網購物的消費者注意以下幾點。
1. 不要輕信誇張的廣告說詞。例如「月入百萬」、「輕鬆致富」、「神奇療效」等非常誘人的詞句,常常就是騙局。
2. 對新的短期獲利機會多加觀察。對於一些投資有價證券保證短期獲利的機會,如買賣無充分資訊的未上市上櫃股票或國外金融投資商品時,亦應特別留意。
3. 不要隨便下載免費的軟體,或是開啟陌生人所傳送來的檔案。這是因為從國外的諸多案例中可以發現,許多有意詐騙的人士往往利用人們貪小便宜的心理,以免費為餌,提供檔案下載。但是這些軟體,特別是執行檔(.exe)一旦執行後,可能會控制電腦設定(如前述的轉接國際電話案)、毀損資料(例如繼Melisa病毒之後發生的Explore_zip.exe檔刪除硬碟資料)、甚至蒐集硬碟內的檔案或其他資料傳送與提供該軟體的人士。因此,除非了解該免費軟體的實際情況,不要任意下載免費軟體,亦不要隨便開啟不請自來的軟體或是執行檔。
4. 要求書面合約。定約時應特別注意詳細閱讀合約中以細字說明的部分。並務必保存線上交易的相關資料,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5. 特別注意交易的實質內容,以免落入老鼠會等詐欺陷阱。在回函或是採取行動前,應了解相關的問題,例如是否以拉人頭換取佣金、是否應先支付費用等問題。
(二)業者部分
對業者來說,網路交易的風險,原比就比實體交易大得多。當消費者持信用卡在網下消費時,商家可經由信用卡上的磁條、核對簽名、身份證或卡上的照片等方式,發現該卡是否合法有效。若商家完全遵照這些認證程序而仍發生詐騙情形時,商家可不負擔任何責任,一切損失都由核准該筆信用卡交易的發卡銀行負責。然而在網上交易中,網站無法分辨究竟是誰在電腦的彼端消費,也因此無法做一些平常的認證動作。網上交易中,卡號被核准之後,商家通常就會放心地寄出貨品,如果兩個月之後,商家收到銀行信函,得知該名消費者拒付這筆款項,店方既舉不出買主在付款或收到包裹時的簽名字樣,貨物又並非寄到買主留在發卡銀行檔案裡的帳單地址(billing address),店方就沒有辦法証實此人訂購過該項商品。即使卡號、姓名都正確無誤,也有貨運收據証明商品確已運出,他�她還是必須接受該筆已經入帳的銷貨款項被銀行拿去歸還給買主的事實。不論是第三者盜用了買主的信用卡,或是買主拿了東西不給錢,演出數位版的順手牽羊,將成為不可考的憾事。信用卡公司對這類拒付事件多半持愛莫能助、同時公事公辦的態度。更使缺乏消費者簽名為証成為網上商家的最大罩門,發生拒付事件時,絕大多數無法順利脫身。萬事達卡(Mastercard)公司表示,只要是沒有實地刷卡、也沒有取得買主簽名的商家,這筆帳就會落在他�她頭上;美國運通卡公司則說,如果商家能夠証明商品的確送到持卡人的帳單地址、並取得簽名証明貨物送到,美國運通卡就會吸收這筆拒付呆帳;威士卡(VISA)的說詞則是,他們對於拒付事件通常按個案處理,並非毫無變通,但沒有取得簽名的商家最後完全免責的機率確實微小。
面對甚囂塵上的電子交易詐騙,業者雖無法當面判別消費者的真偽,但透過同業的交流,仍可依照不實卡號、電子郵件地址等,建立拒絕往來戶的資料庫,保障自己的權益。由網路零售業者組成的打擊網路詐欺組織Internet Fraud Prevention Advisory Council 及Internet Fraud Council,便廣泛地收集不實交易的資料,提高業者的警覺,避免成為受害者。
五、成立網路詐欺申訴中心:美國已於2000年5月成立網路詐欺案件申訴中心。不論是消費者或是業者,都可以經由這樣的網站來通報可疑的網路詐欺案件。除了分析申訴案件、收集統計資料以外,中心研究人員更可依據上述資料來對網路詐欺提出可能的因應策略。並可教育消費大眾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如何辨識符合一定程度網路安全規範的網路商店。
肆、結語
宏碁集團龍偉業總監曾經表示,網際網路帶來的是人類科技典範的轉移。這應該是繼機械革命後,影響人們生活最大的一項發明。網路的虛擬特性,給予了網路使用者無限的憧憬與期待。然而,當商務交易市場隨著科技列車躍上網路,毫無保障的虛擬空間,卻讓網路詐欺行為的溫床,使得B2C商務市場發展受到嚴重阻礙。本文建議,除呼籲業者與消費者自律及自我保護之外,相關法制建設亦應及時趕上科技發展之腳步,國內亦可仿效國外設立網路詐欺事件處理中心或緊急理團隊,以建立業者與消費者對網路交易安全的信心,促使電子商務如期發展。
 
個人再次強調這不是120元的問題
玩海水的沒有人會在乎這區區小錢
是責任歸屬的問題,該由誰負責就該誰來負責
尤其是後來你明知馬達的問題 (姑且相信你之前的確對iwaki馬達不了解) 卻依然在二手區出售
這讓偶對你的印象及信用......實在不敢苟同
再則阿山兄
今天如果偶要找你麻煩大可直接在你的賣場上捅你
而不必不止一次私下發訊給你建議與規勸
還有一事歸一事
偶只跟你買過一棵馬達另位魚友的東西偶並不清楚,請別跟偶扯在一起
但偶可以跟你確認的那位ashang 兄剛在籌備設缸,目前連魚缸都沒有更別說試水甚至弄傷馬達
 
[這篇文章最後由lungfu在 2005/10/20 03:54pm 第 3 次編輯]

個人誠信原則重要 +1
在網路賣場賣東西,原本就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外頭做生意亦是如此,小弟也時常在網路買東西,運氣還算不錯,碰到的賣家都是好賣家,還沒碰過會騙人的,如果阿山兄您覺得受委屈,大可不必用您的 「阿山」這個大名繼續在各大版遊走,但小弟還是認為做錯事頂多道個歉,大家交個朋友,120元的運費算啥,手機聊天講個10幾分鐘,120 就去了,在網路賣東西若有糾紛,買賣雙方各付一趟運費,小弟覺得很合理,我相信阿彬兄不會是個愛找麻煩的人,而阿山兄您也不會是個喜歡騙人的騙子吧!
如有對二位冒犯之處,祈請見諒
 
A在不知情之下,將仿冒之品牌透過網路廣告之方式賣給B,
B收到物品並得知仿冒情事後,將原物退回,A扣下郵寄費後,將貨款匯回給B
A再將同一物品透過網路再賣給C ..................
哇~~此一牽涉一共跨足了 民法、消保法、刑法、商標法 ..... 雖難度不高,但當考試的題目沒太大問題。
簡單地說明一下:
A因一開始不知其為仿冒品牌,在網站賣出後,被B退回,因一開始只是簡單地民法買賣,A必需承擔"物之暇疵擔保"之義務(不論是廠牌不對....還是生銹、下過水,均可視為暇疵);故B在確認後,A承擔退回之理由,但郵寄費用該誰出呢??
如果一開始都沒說明,由民法第378條第一項第二款中規定是由出賣人負擔,但其中規定另有契約者從其規定。所以兩方說好後,由買受人承擔,則.....從其規定。
但返回之費用呢?? 民法中並無規定.......
可是返觀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其中規定了,特種買賣行為如果退回之物品,"買受人"不必負擔所有責任",意即,出賣人必需負責寄達兩方之所有費用。
但這兩個該走哪一個呢?? ........
消保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以法律觀點來看,適用於特別法時,如有衝突,將以特別法為主。
縱觀全面:A應該退回B所有郵寄費用。
再來解A再將物品賣給C的法律責任:
C當然可同B尋求物之暇疵擔保退回之外,亦可以特種買賣行為要求退貨。兩個都可以達到退貨之目的解除契約,只是消保法的特種買賣行為有限定在七天內......民法的物之暇疵擔保只有要求買受人"從速檢查".......
而A因已經知道其為"仿冒品",在其知情之情況下賣給C .... 則觸犯了刑法的339條的普通詐欺罪,且也因賣具商標的仿冒行為,亦觸犯了商標法第61條第二項,.....
解到此~~不再多述~~~看倌應該知道該怎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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