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最後由woeijyh在 2003/09/25 01:39am 第 2 次編輯]
http://www.tpcb.gov.tw/cargo/cargo_special5.asp
《國際郵包通關》
壹、辦公地址及電話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89號二樓(即信義路與建國南路交角之台灣北區郵政管理局
郵件投遞中心大樓)
TEL:(02)27041144或(02)27055280轉207 FAX:(02)27043274
貳、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2:30,下午13:00∼17:00。
週六:上午08:30∼12:30。
參、本支局辦理下列地區進口郵包之驗估、徵稅事宜:
一、台北市、桃園縣、苗栗縣、新竹縣(科學園區請洽035-774255)。
二、台北縣(萬里、金山、汐止、瑞芳、平溪、雙溪、貢寮地區轄屬基隆關稅
局,請洽02-24316221)。
三、台東、花蓮地區之“航空郵包”。
肆、徵稅作業說明:
一、小額郵包之各項稅捐通常委託郵局於包裹送達時憑海關填發之“小額郵包
進口稅款繳納證”代收稅款。
二、惟遇有需檢具主管機關輸入許可文件或相關資料者,請親臨會同驗關後,
由現場郵局代收稅款。
三、郵包物品之離岸價格在美幣五千元(含)以上者,應繕具“進口報單”辦
理通關手續,亦由郵局代收稅款。
伍、進、出口郵包通關簡介:
一、進口郵包
(一)免稅物品
1.進口之郵包物品(洋菸、洋酒除外),其數量零星經海關核明屬實
,且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三千元以內者,免徵進口關稅。
2.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者,免徵進口關稅。
(二)應稅物品
1.進口郵包離岸價格 (FOB)美幣五千元以下或等值者,如非屬限制輸
入貨品,免辦報關手續,由海關查驗核估後,開具「小額郵包進口
稅款繳納證」完稅放行。
2.進口郵包離岸價格 (FOB)超過美幣五千元者,或須憑簽證文件申報進口
者,應辦理報關手續。
(三)違禁或管制進口物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郵寄進口。(請查閱有關法令規定)
二、出口郵包:
(一)免具出口報單物品:
寄往國外之小額郵包,非屬「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且離岸價格
在美幣五千元以下或等值者,免具出口報單,惟須填妥郵局印製之郵
包發遞單及報關單各一份,對寄物名稱、數量、價值,應據實申報,
並在報關單上簽章,如屬商品或貨樣,請加附商業發票,以憑審核。
寄件人填妥發遞單及報關單連同郵包交各地郵局窗口辦理交寄手續,
由郵局將郵包彙送海關抽驗放行。
(二)應檢具出口報單辦理報關物品:
凡需繳驗簽證文件,離岸價格超過美幣五千元以上或等值者,保稅工
廠或申請退稅之出口郵包物品,均應繕打出口報單並檢附其他必備文
件,向各地駐郵局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切勿以郵局印製之發遞單、
報關單向未駐海關之各地郵局郵寄。
(三)違禁或管制出口物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郵寄出口。(請查閱有關法令規定)
三、如欲進一步瞭解進出口郵包通關細節及辦理報關所需具備之文件等,請參
閱關稅總局所編「進出口郵包通關須知」(網址:http://www.dgoc.gov.tw/
041.html)。
陸、請郵包寄件人與收件人注意:
一、郵遞之信函或包裹內,有應課關稅之貨物或管制物品,其封皮上未正確載明該項
貨物或物品之品質、數額、重量、價值,亦未附有該項記載者,經查明有走私或
逃避管制情事時,得沒入其貨物或物品。
二、納稅義務人於收到海關填發之稅款繳納證時,如不服海關對郵包物品核定之稅則
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請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
復查或申請複驗。
柒、國際郵包單一窗口作業:
一、自八十八年元月二十日起,郵寄進口下列四貨品:
(1)藥品(2)化妝品(3)醫療器材(4)食品(含食品添加物)且需憑行政院衛生署
核准文件方能進口貨物,准由郵件收件人向本支局申請,再由本支局電傳
行政院衛生署辦理,俟該署完成審核作業,再回傳本支局後,憑以通知申
請人辦理後續通關手續,郵件收件人可免兩地奔波申請之不便。
二、郵件收件人申請本單一窗口簽放作業,其表格由行政院衛生署或本
支局提供,唯須檢附成份說明書(仿單),除一般成藥、口服維生素製劑外,
另須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籤。
再次提醒您-誠實申報可保障您的權益,遇有疑義即撥電話(02)27041144 當可獲得滿意之服務
http://www.tpcb.gov.tw/cargo/cargo_special5.asp
《國際郵包通關》
壹、辦公地址及電話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89號二樓(即信義路與建國南路交角之台灣北區郵政管理局
郵件投遞中心大樓)
TEL:(02)27041144或(02)27055280轉207 FAX:(02)27043274
貳、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2:30,下午13:00∼17:00。
週六:上午08:30∼12:30。
參、本支局辦理下列地區進口郵包之驗估、徵稅事宜:
一、台北市、桃園縣、苗栗縣、新竹縣(科學園區請洽035-774255)。
二、台北縣(萬里、金山、汐止、瑞芳、平溪、雙溪、貢寮地區轄屬基隆關稅
局,請洽02-24316221)。
三、台東、花蓮地區之“航空郵包”。
肆、徵稅作業說明:
一、小額郵包之各項稅捐通常委託郵局於包裹送達時憑海關填發之“小額郵包
進口稅款繳納證”代收稅款。
二、惟遇有需檢具主管機關輸入許可文件或相關資料者,請親臨會同驗關後,
由現場郵局代收稅款。
三、郵包物品之離岸價格在美幣五千元(含)以上者,應繕具“進口報單”辦
理通關手續,亦由郵局代收稅款。
伍、進、出口郵包通關簡介:
一、進口郵包
(一)免稅物品
1.進口之郵包物品(洋菸、洋酒除外),其數量零星經海關核明屬實
,且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三千元以內者,免徵進口關稅。
2.廣告品及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者,免徵進口關稅。
(二)應稅物品
1.進口郵包離岸價格 (FOB)美幣五千元以下或等值者,如非屬限制輸
入貨品,免辦報關手續,由海關查驗核估後,開具「小額郵包進口
稅款繳納證」完稅放行。
2.進口郵包離岸價格 (FOB)超過美幣五千元者,或須憑簽證文件申報進口
者,應辦理報關手續。
(三)違禁或管制進口物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郵寄進口。(請查閱有關法令規定)
二、出口郵包:
(一)免具出口報單物品:
寄往國外之小額郵包,非屬「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且離岸價格
在美幣五千元以下或等值者,免具出口報單,惟須填妥郵局印製之郵
包發遞單及報關單各一份,對寄物名稱、數量、價值,應據實申報,
並在報關單上簽章,如屬商品或貨樣,請加附商業發票,以憑審核。
寄件人填妥發遞單及報關單連同郵包交各地郵局窗口辦理交寄手續,
由郵局將郵包彙送海關抽驗放行。
(二)應檢具出口報單辦理報關物品:
凡需繳驗簽證文件,離岸價格超過美幣五千元以上或等值者,保稅工
廠或申請退稅之出口郵包物品,均應繕打出口報單並檢附其他必備文
件,向各地駐郵局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切勿以郵局印製之發遞單、
報關單向未駐海關之各地郵局郵寄。
(三)違禁或管制出口物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郵寄出口。(請查閱有關法令規定)
三、如欲進一步瞭解進出口郵包通關細節及辦理報關所需具備之文件等,請參
閱關稅總局所編「進出口郵包通關須知」(網址:http://www.dgoc.gov.tw/
041.html)。
陸、請郵包寄件人與收件人注意:
一、郵遞之信函或包裹內,有應課關稅之貨物或管制物品,其封皮上未正確載明該項
貨物或物品之品質、數額、重量、價值,亦未附有該項記載者,經查明有走私或
逃避管制情事時,得沒入其貨物或物品。
二、納稅義務人於收到海關填發之稅款繳納證時,如不服海關對郵包物品核定之稅則
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請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
復查或申請複驗。
柒、國際郵包單一窗口作業:
一、自八十八年元月二十日起,郵寄進口下列四貨品:
(1)藥品(2)化妝品(3)醫療器材(4)食品(含食品添加物)且需憑行政院衛生署
核准文件方能進口貨物,准由郵件收件人向本支局申請,再由本支局電傳
行政院衛生署辦理,俟該署完成審核作業,再回傳本支局後,憑以通知申
請人辦理後續通關手續,郵件收件人可免兩地奔波申請之不便。
二、郵件收件人申請本單一窗口簽放作業,其表格由行政院衛生署或本
支局提供,唯須檢附成份說明書(仿單),除一般成藥、口服維生素製劑外,
另須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籤。
再次提醒您-誠實申報可保障您的權益,遇有疑義即撥電話(02)27041144 當可獲得滿意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