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d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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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與老婆到北海岸遊玩
發現有一新ㄉ公告
野採處罰款5000~75000元
特別在此提醒各位喜好野採ㄉ大大注意
個人心裡雖覺有些失落
未來假日將少ㄌ一休閒的去處
但又覺得也該是好好保護海域資源ㄉ時候
繼封溪ㄉ成效卓著之後
封海岸也期望能有相同ㄉ成果呈現
只希望不是又一次雷聲大雨點小就是ㄌ~
ps:取海水應該不會受罰ㄅㄚ ^^|||
 
那要看執行單位是誰,如果是警察,那熱度只有一陣子,如果是海巡,義務役的人除非有榮譽假,否則是完全沒興趣的,至於風景管理處,天知道他們人都在哪。
 
[這篇文章最後由ken750326在 2005/09/08 02:36am 第 1 次編輯]

才想說去檢幾顆活石說
可是我是用撿的不適用採的因該可以吧
 
[這篇文章最後由sylphid在 2005/09/08 04:13am 第 1 次編輯]

剛剛goole了一下 找不到正式的公告內容 不過以下資料可以參考看看...
北海岸風景區的範圍大致從淺水灣到萬里海水浴場(http://a320003.travel-web.com.tw/images/Web/0011001_61_Map.gif)
東北角風景區的範圍北起台北縣瑞芳鎮南雅里,南至宜蘭縣頭城鎮北港口(http://health.healthonline.com.tw/article/p180c.html)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民國 92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110007)
第 14 條
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採伐竹木。
二 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
三 捕採魚、貝、珊瑚、藻類。
四 採集標本。
五 水產養殖。
六 使用農藥
...
第 22 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罰之;違反第十四條規
定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
發展觀光條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110001)
第 62 條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
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大家還是避免在風景區的範圍野採以免違法
 
下面引用由zzxxccc402005/09/08 02:44am 發表的內容:
是件好事...................
真的是一件好事!~~~
大家去野採都是捉到的盡是一些小魚(如小藍紋和小蝶魚)!~~~
雖然有些野採的魚真的很好養自已養養就算了,但就算是捉到太多也不用p在網路上賣!~~
這次回覆並不是要指責那些大大不是!~~~
只是現在上網都可以看到在賣一些很小的小藍紋(約2公分左右而且有數隻)覺的很好笑!~~~
其時這些小魚大多不是進口的大多是魚友去捉來賣的(因為進口的不可能有這麼多)
各網站也都有註明不能賣野採的生物(但好像都只是說說而以)
現在海邊有這公告也希望各位愛魚的魚友能遵守!~~~~
若版主或各位魚友覺的我的發言不當可以請版主刪除這篇留言!~~~
 
我覺得主管單位應該先做好東北及北海岸的還保還比較實在(如商家及旅遊業者的廢水及游客丟的垃圾).............
再來再嚴格管制野採生物的買賣...
最後再禁止野採....
目前這樣的做法..似乎是柿子挑軟的吃!!!
 
政府要禁止野採在執法的力度上幾乎是不可能.
往往只是表面上的政策宣告而已......
 
下面引用由pinposiraya2005/09/07 11:26pm 發表的內容:
那要看執行單位是誰,如果是警察,那熱度只有一陣子,如果是海巡,義務役的人除非有榮譽假,否則是完全沒興趣的,至於風景管理處,天知道他們人都在哪。
深表贊同
這幾年
北海岸連毒魚都沒再管啦
 
那我想請問一句
基隆附近還有地方能"合法"採活沙嗎??
不用報出地點@@
只要還有沒有這地方就好XDD(要潛水除外)
@@"
呼~明年回基隆~~我只想要活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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