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心痛...........也許我們的缸中生物有許多來源未知,但我相信我們對於海洋生命的
態度絕對不同,我們希望海洋生命成長繁衍,而那群人確是殘殺生命,雖然都是自私
但心態完全不同。
 
我覺得他們最大的錯在於將照片大肆宣揚
也錯在政府沒有宣導明確讓大家知道保育的重要
我也覺得有一群人比他們更可惡
那就是沒有正確觀念又死愛買的飼養者
希望大家都成為買活物只是缸子裡沒有的
不是養死了要補的
共勉之
 
我是覺得時下一些電視節目,例如什麼野食探險隊...等等,幾乎各大電視台都有類似節目.而其內容,就是專門找一些稀有的野生動植物,來引發觀眾的好奇心.以刺激收視率.我就曾經看過該節目至秀咕巒西抓一種稀有魚類,我還以為多大一條,結果只不過是約7~8CM大狀似蝦虎的魚類.看主持人將那少的可憐的魚肉夾入口中,還很作作的表現出好吃的不得了的表情及動作,讓我看了只有兩個結論:第一 ,教育失敗.第二,噁心.所以這些學生就有樣學樣,沒什麼好奇怪的.這些學生看書,聽老師教誨的時間會比看電視的時間多嗎.有線電視充斥著類似節目,自然而然的被改變觀念.
台灣的亂象還很多,環保,只不過是其中之一縮影而已.
 
[這篇文章最後由kingo在 2003/05/29 11:04pm 第 2 次編輯]

我也曾在電視上看到錦x繡主持的勇闖XX島,現場抓天狗和一些魚來烤,雖說天狗不是保育的魚,但最愛天狗的我看到此情形時,心裡非常難過 :em10: :em10: :em10:
 
其實喔 這件事要拆成兩部份來說
1.地點與物種:
他們是不是所有東西都是進入保育區內採捕!?
若是 不管採捕的東西是不是保育類 都是錯誤的!
若不是進入保育區採捕 那就要看採捕物種ㄌ
採捕的物種是不是公告保育!?
在台灣 珊瑚是不可以採的 那..他採的是不是珊瑚!?
據說是海扇!!! 記者把他抓的所有物種 導向是不可
抓的保育生物 請問 照片中的 魚 龍蝦 章魚 花枝 是保育類嗎!?
一般民眾不可以抓嗎!? 只有透過魚民捕回宰殺 拿到市場販售
才叫不殘忍嗎!? 才叫有保育觀念嗎!? 以下轉錄海大計中bbs
作者: 養殖沿近海漁業組 on 2003-05-27 at 18:35:30.23 :
回覆: 請問是否有違法 - 寶寶 on 2003-05-21 at 17:34:41.38 :
台端詢問於澎湖海域捕獲海扇、車渠貝及馬糞海膽等是否違法案,
經查本署並未對上述三項水產生物公告禁止捕獲,惟澎湖縣政府是
否有另行公告相關規定,請逕洽澎湖縣政府瞭解。至於台端所附網
址之圖片,本署無法辨識圖片內之生物種類,尚祈諒解。
漁業署養殖沿近海漁業組 敬啟
若照片上爭議的海扇與車渠貝 那是否殘害保育類生物的"頭銜"就
不存在! 以下是我在行政院農委會找到的生物保育資料 請看看吧!
http://www.coa.gov.tw/external/preserve/preserve/species/rares/index.htm
2.記者的不專業與被誤導的熱心民眾
記者在未經查證之下 說那些同學在保育區抓東西 在那現烤 且把所有
抓到的物種導向全部都是保育類 但是...事實上 墾丁抓的 與烤肉烤的
或是拿魚叉的那張照片 都是不相干 不同時間 不同地點 記者卻不經查證
把所有照片聯在一起!!! 說是好幾個海大學生在殘殺保育生物例如 硨蟝貝
黑蝶珍珠貝 竽螺 寶螺及海星.... 請大家回到第一點最下方的連結去看 這些
東西是否在保育名單之內!? 過了兩天記者聞訊知道報導錯誤 卻不是負責的
告知讀者 所發之新聞有誤 而是另發新聞重砲批評 說啥全台抓透透 還抓到澎
湖去 還說學校教他們技能讓他們濫捕保育生物.....
若不是抓保育生物是犯法的事嗎!? 你就沒吃過外國進口的漁獲嗎!?
那你是不是要發各新聞批自己全球吃透透!? 有很多關心保育的民眾 就被鼓譟
被謆動認為這群海大學生不應該 捕保育類生物 事實上...海大學生只有2位
進入墾丁潛水抓東西是事實 是錯誤的 的確該罰 但......有抓保育類生物嗎!?
所有生物都是在墾丁抓的嗎!? 烤肉也是在墾丁嗎!? 在非保育區抓非保育生物
是錯誤的嗎!? 抓那些東西的技巧是學校教的嗎!? 很可悲.....台灣的新聞自由
是建築在記者不專業的幻想中 是建築在不經查證的錯誤報導上........
關心保育是非常好的一件事 但.......新聞人是否該負起查證報導真偽的社會責任呢!?
冠上海大的名號 是關係到數萬海大人的名譽與榮譽感 及其相關人士的認同感
正確的報導指正讓那兩人改過 這很好 也讓更多人有機會學習重視保育觀念
平白無故 說龍蝦 章魚 鸚哥魚 海星 花枝 海兔 海扇...... 都是保育類 都是那群海大
學生拿學校教的專業技能濫捕殘殺..... 這...帽子太會扣了吧....!? 新聞太自由了吧!?
你把全台灣人民當成跟你同樣是不專業的傻瓜阿!? 這位陳姓記者也太會寫了吧!?
 
以下網站連結是補在第二點最下方 證明記者說的
"保育類生物如長達20公分的硨蟝貝 黑蝶珍珠貝
竽螺 寶螺及海星....等" 這句話是錯的!!
http://www.ettoday.com/2003/05/28/763-1461126.htm
 
小時後常看到螢火蟲 , 現在要看螢火蟲要開老遠的車去特定的景點和大家擠著看 ,
小時後在南寮海灘上還被貝殼割傷 , 現在去都很怕被玻璃瓶蓋割傷 ,
希望給下一代的不是這些 .
而海大的兩位學生的事情 , 相信司法會給他公道的 .
 
http://www.cca.gov.tw/law/html/4-8.html
第 十三 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 十四 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
       可,得為左列行為:
       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六、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七、溫泉水源之利用。
       八、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九、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
        者。
       十、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
       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
       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
       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看能不能大事化小嘍

http://www.cch.org.tw/d4610/laws/liaws02.htm
http://www.cch.org.tw/d4610/laws/liaws01.htm
 
[這篇文章最後由007在 2003/05/29 10:46pm 第 1 次編輯]

*記者報導不實 時常看到
*除了國家公園法
第 十二 條  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
       性,劃分左列各區管理之:
       一、一般管制區。
       二、遊憩區。
       三、史蹟保存區。
       四、特別景觀區。
       五、生態保護區。
第 十三 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 十四 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
       可,得為左列行為:
       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六、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七、溫泉水源之利用。
       八、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九、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
        者。
       十、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
       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
       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
*所以雖是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 如果國家公園管理處不許可 還是不可從事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令外還有一個比較被大眾忽略的法律 _動物保護法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第十條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者。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者。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者。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六、為避免危害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
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宰殺。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

*所以可能還有動物保護法等著他们.如果有人追究的話.
 
我是真的很好奇
五爪貝(硨蟝貝)到底能不能吃啊?
怎麼吃?
在連結的下半部有兩張照片
左邊那張是用刀子把貝的肉挖出來
右邊那張可以看到貝的閉殼肌
如果真的是可以吃的那就算了
如果只是好玩那就算虐殺了吧~
 
說真的我們養魚養軟體的也好不到那去....漁民的濫補與沉底拖網的破壞...墾管處的軟性執法..加上政府公權力低落..社會學校的教育失敗..造就這樣的台灣環境與人民...
開始認真的醒思..我養的東西原本也是好好的在海裡...那我又該如何 ?
 

相似主題